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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发布

最高检:严格排除非法证据 强化人权司法保障

日期:2019-12-31    文章来源:人民网-法治频道    作者:孟植良

12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要求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防止刑讯逼供和冤假错案,同时落实“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承诺,要求负责控告申诉的检察部门在七日以内进行程序性答复。

最高检副检察长童建明介绍,《规则》是检察机关全面正确适用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重要司法解释。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等对2012年《规则》的适用带来重大影响。《规则》修订坚持四点原则:一是坚持法治思维、遵循立法精神;二是充分体现司法体制改革成果;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回应实践需求;四是坚持突出重点、力求详略得当。

修订后的《规则》共17章684条,相比2012年《规则》减少了24条。减少的条文主要是由于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的侦查职权作出调整,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范围限缩,对侦查部分条文作了适当精简。对2012年《规则》中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已经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中有明确规定的,作了删减。此外,对一些互相关联的条文作了整合。

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简化接待律师程序强化人权司法保障

修订后的《规则》切实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努力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针对实践中发生的非法取证行为,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切实防止刑讯逼供和冤错案件。”童建明介绍。修改后的《规则》明确了非法证据的范围;完善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询问合法性核查制度;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人员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依法排除相关证据并提出纠正意见。

为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规则》还完善不批准逮捕后监督撤案的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撤销案件或者对有关人员终止侦查。

为防止办案拖延,《规则》严格限制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督促侦查机关积极开展侦查活动。明确侦查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未有效开展侦查工作或者侦查取证工作没有实质进展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决定。

新《规则》的内容还包括进一步简化工作流程,特别是对一些办理期限进行缩短。比如将转交法律援助申请材料的期限由“三日以内”缩短至“二十四小时以内”;将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一方收集证据的许可决定期限由“七日以内”缩短至“五日以内”。对于收到的群众来信,要求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七日以内进行程序性答复,办案部门在三个月以内将办理进展或者办理结果答复来信人,让百姓在信访中感受“检察温度”。

明确检察环节办案程序

强化境外追逃的法律手段

针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等对原《规则》的影响,新《规则》从四个方面,明确了检察环节办案程序,做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的衔接。

一是完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办理程序。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对检察机关的侦查职权作出了调整。《规则》落实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范围、管辖机关、线索管理、调查核实等作出明确规定。

二是做好适用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对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的审查起诉、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之间的衔接机制、退回补充调查等仅作出原则规定。《规则》对这些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了经监察机关商请,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前介入监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监察机关收集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等。完善了监检衔接的具体程序,有利于形成依法惩治职务犯罪的合力。

三是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决依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则》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在通则中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并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的各个诉讼环节做好认罪认罚的相关工作。

四是完善检察环节缺席审判诉讼程序。为强化境外追逃的法律手段,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缺席审判程序。《规则》明确了对缺席审判案件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的级别、人民检察院提交被告人已出境证据的义务和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程序等,为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办案程序衔接设定了“接口”。

落实“谁办案谁负责”

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久拖不立”问题

此外,《规则》还从三方面着手,落实司法体制改革、检察改革要求,建立健全统一的检察权运行机制。

一是落实司法责任制。为贯彻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规则》明确,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决定,并依照规定承担相应司法责任。对检察官适度放权,减少需要由检察长决定或者批准的事项。

二是完善捕诉一体办案机制。《规则》适应捕诉一体要求,进一步完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办案机制。在通则中明确对同一刑事案件的捕和诉由一名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办到底,把检察官的办案责任“压得更实”。将2012年《规则》分设两章的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合并为一章,在“一般规定”中整合了两个“审查”环节的共性要求,如全面审查原则,讯问、询问的要求,听取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诉讼权利告知,提前介入侦查,调取、审查录音录像等,既强调两次审查在审查方式和要求上的共性,又突出了两次审查在诉讼环节和审查标准上的不同。

三是完善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监督,保障法律正确实施。《规则》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梳理各项监督手段、方式、程序等共性特征予以集中规定,包括诉讼监督的方式、开展调查核实的方法措施、对纠正意见的督促落实等,明确了针对不同情形的监督手段,以提升监督实效。完善对立案、侦查、审判活动、判决裁定、死刑复核等的监督程序。如明确对于公安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情形进行监督的方式,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久拖不立”问题;调整完善侦查活动监督针对的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完善审查死刑复核案件的方式等。新增“第十四章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以更好地发挥巡回检察的持久威慑力。 

                                                                                                                                                                                                                                   (编辑 梅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