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塘证为毛边纸质地,土黄色,四方形,竖行,墨字,共六行。自右至左第四行与第五行墨字空白处盖有“石马区严东乡苏维埃政府”红条印一枚,第五行“土地”下面盖有郑明清的红方印一枚。
这是永丰县严东乡苏维埃政府1933年2月给曹明忠、范桂财二代人分鱼塘壹口的证据。